陕西洛川一年轻男子在某家政公司工作事发这天老板和男子吃饭发现他酒量很好
时间:2023-01-10 23:40:39陕西洛川,一年轻男子在某家政公司工作,事发这天,老板和男子吃饭,发现他酒量很好,于是带着他参加客户的饭局,并在饭局结束后,带回自己家中休息。万万没想到,男子猝死在老板家中!
第二天早上,老板周某敲门,发现党某没有回应,于是推开房门,结果看到党某躺在床上,已经没有了呼吸。周某当时被吓得六神无主,他慌慌张张的找到手机,拨打了报警电线求助。
据了解,事发前一天,周某在下班后,和党某吃完饭,带党某参加了一处饭局,这场饭局一共六个人,席间推杯换盏,非常高兴,他们一共喝了4瓶白酒、4瓶啤酒。饭局结束后,因党某已经喝醉,周某担心其安全,就将党某带回自己家中,并安排党某住下,第二天早上,周某发现党某没有起床,就准备喊他起床,不料,发现党某已经死亡一事。事发后,公安机关对党某的死因进行鉴定,发现党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且其心血中乙醇含量为375.11mg/100ml,已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党某父母向周某和同桌喝酒的人索赔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周某和同桌喝酒的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7万余元。
1、周某喊党某一起出席饭局,是看党某年轻,酒量也不错,希望他能帮忙挡酒,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
党某愿意参加饭局,也是想和老板拉近关系,算是你情我愿,至于醉酒死亡,谁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
注意,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党某系乙醇中毒情况下,因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换而言之,党某醉酒,是引发心脏病的诱因,在这种情况下,共饮人是否要负责呢?
共饮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共同饮酒人有对醉酒人进行照顾、提醒和劝告义务等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周某等同桌喝酒的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注意,安全保障义务是适当性义务,也是补充性义务。以本案为例,党某是一名成年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负责,其次才是共饮人之间,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从饭局结束后,周某担心党某的安全,把党某带回自己家中,笔者认为,已经尽到了适当性义务,不能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给共饮人强加更多的义务。
至于党某因醉酒诱发了心脏病,笔者认为,这属于意外事件,不能将意外事情归责于共饮人。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将党某带回房间后,没有使党某得到有效的看护和及时救治。
其次,4名客户作为共饮者,没有劝党某少喝点,没有尽到劝阻义务,最终判党某承担85%的责任,周某承担11%的责任,4个客户各承担1%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党某父母表示,他们的情感上,不能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他们认为13.6万元的赔偿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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